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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医保局编制印发《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及其映射关系表,将已有价格项目规范整合为662个主项目、114个加收项、7个扩展项。全面涵盖生化、免疫、临检、分子、微生物与寄生虫、输血与血型六大检验核心领域,实现了检验科所有专业组的全覆盖。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指导各省医保局参考《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制定全省统一的价格基准,由具有价格管理权限的统筹地区对照全省价格基准,上下浮动确定实际执行的价格水平。
正式稿(试行)共收录价格项目662项,再次征求意见稿共收录628 项,增加34项。
新增项目主要分布:
临检领域(21 项)
输血与血型领域(3 项)
分子诊断领域(2 项)
微生物与寄生虫领域(17 项)
生化领域(6 项)
免疫领域(8 项)
正式稿(试行)中有 17 个项目 在计价说明中约定:"上传数据所用参考区间与已出台的行业标准参考区间不一致的,减收 5%,最高不超过 0.5 元。"
明确了联检阶梯式折价计价标准,医疗机构依托联检模式,通过一次性检验操作出具多项指标结果的,将按照指标数量实行差异化折价计费。联检指标数量不超过5个的,整体检验费用按80%计价;指标数量不超过10个的,整体检验费用按70%计价;指标数量超过10个的,整体检验费用按60%计价,清晰的计价规则让医疗收费更加透明规范。
与此同时,文件重新精准定义了联合检测的核心概念,明确真正的联检是医疗机构依托专用联检试剂与标准化检测平台,通过单次检验操作,对同一份样本完成多项待测指标同步检测的行为。同时界定,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医嘱组合拼凑形成的检验套餐,不属于法定联检范畴,无法适用联检折价政策。
使用说明:
1.本立项指南以检验类服务为重点,主要以检验指标为基础设立价格项目,覆盖常用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根据《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关于“厘清价格项目与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医疗机构成本要素、不同应用场景和收费标准等的政策边界。分类整合现行价格项目,实现价格项目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增强现行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和医疗活动改良创新的兼容性”的要求,服务产出相同的一类项目在操作层面存在差异,但在价格项目和定价水平层面具备合并同类项的条件,立项指南对此进行合并。地方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时,要充分考虑主流检验方法;各地医疗保障部门所定价格属于政府指导价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医疗机构申报技术改良进步价格项目的,可采取“现有项目兼容”方式处理,经向本地区医疗保障部门报告后可按照对应的项目执行。
3.本立项指南所称“价格构成”,指项目价格应涵盖的各类资源消耗,用于确定计价单元的边界,是省市级医保部门制定调整项目价格的测算因子,不应作为临床技术标准理解,不是实际操作方式、路径、步骤、程序的强制性要求,价格构成中包含但临床实践中非必要、未发生的,无需强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减计费用。所列“设备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操作设备、器具及固定资产投入。
4.本立项指南所称“加收项”,指同一项目以不同方式提供或在不同场景应用时,确有必要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而细分的一类子项,包括在原项目价格基础上增加或减少收费的情况,具体的加/减收标准(加/减收率或加/减收金额)由省市级医疗保障部门依权限制定;实际应用中,同时涉及多个加收项的,以项目单价为基础计算相应的加/减收水平后,据实收费。
5.本立项指南所称“扩展项”,指同一项目下以不同方式提供或在不同场景应用时,只扩展价格项目适用范围、不额外加价的一类子项,子项的价格按主项目执行。
6.本立项指南中所称“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指检验操作过程中所涉及的试剂(含检测试剂,以及质控液、校准液、固定液等辅助试剂)、样本采集器、操作器具等各项基本物质资源消耗,相关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得另行收费。
7.各地医保部门要支持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嘱和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关联映射,在收费明细中列明具体检验指标。例如,乙肝两对半检验覆盖乙肝表面抗原、乙肝表面抗体、乙肝e抗原、乙肝e抗体和乙肝核心抗体等5项具体指标,医疗机构开展乙肝两对半检验的,按“乙型肝炎病毒抗体检测费”*3+“乙型肝炎病毒抗原检测费”*2收费,并建议在收费明细列明上述5项具体检验指标。
8.本立项指南所称的联检指医疗机构利用联检试剂或检测平台,通过一次检验操作对同一份样本中的多个待测指标进行联合检测。医疗机构通过联检方式一次性检测多个检验指标的,应按一定比例进行计价收费,其中联检指标≤5个的,各项检验按80%计价;检验指标≤10个的,各项检验按70%计价;联检指标>10个的,各项检验按60%计价。医疗机构为满足临床医嘱需要,将多个检验项目组合形成的检验套餐,不属于联检范围;其中在同一检验套餐中符合联检情形的部分检验项目应按上述规则执行“分档折扣”收费政策。
9.所有通过其他检测指标间接计算获得结果的,不得额外收费。
10.医疗机构提供检验服务应提供存储并上传符合要求的检验过程和结果数据,未提供上传数据和存储服务的执行减收政策,每项检验指标减收10%,最高不超过5元(血常规、尿常规、粪便常规、血气分析同时覆盖多个检验指标的检验项目,整体按一项检验指标执行减收政策)。医疗机构开展血常规(全血计数+五分类)、血小板计数、红细胞比积、血红蛋白、红细胞参数平均值、白细胞分类计数、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碱性磷酸酶、γ-谷氨酰基转移酶、总蛋白、白蛋白、钾、钠、氯、乳酸脱氢酶、肌酸激酶等检测时,上传数据所用参考区间(高原地区等经验证本地区人群不适用的除外)与已出台的行业标准参考区间(分成人和儿童)不一致的,每项检验指标减收5%。单次检验医嘱同时涉及多项检验指标的,累计减收不超过5元。
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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